本节考情与定位
5.1「合同的基本规定」是法规科目与实务结合最紧的节次之一,年均 3—4 分。命题集中在:要约 vs 要约邀请的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三种抗辩权、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规则。
这一节是理解 5.2 施工合同的基础,务必先打通。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经典考点:招标公告 = 要约邀请;投标 = 要约;中标通知书 = 承诺。 这个三段式年年考。
-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要约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撤销: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未载明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合同的效力四态
| 状态 | 典型情形 |
|---|---|
| 有效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 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虚假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
| 效力待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 易错:
- 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可主张,法院可主动审查;
- 可撤销须由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不行使则继续有效;
- 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重大误解) / 1 年内(欺诈、显失公平)没有行使;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
三、合同的履行
-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绿色原则(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协议补充 → 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格与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三大抗辩权
| 抗辩权 | 适用前提 | 效果 |
|---|---|---|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 先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 不安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可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 辨析:"没有先后"→ 同时履行;"我先履行但对方不先"→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用);"我先履行但怕对方付不起"→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用)。
五、违约责任
-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 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 损失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规则);
-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必考:定金上限 20%、违约金与定金二选一不能并用、赔偿含可得利益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六、合同的保全与转让
-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债权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七、高频易错点
- ❌ 把招标公告当要约 → 是要约邀请;投标才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 ❌ 认为承诺发出即生效 → 到达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 混淆无效与可撤销 → 无效自始当然无效;可撤销须主动请求且受除斥期间限制;
- ❌ 把不安抗辩权安在先履行方之外 → 只有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才享有;
- ❌ 认为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 → 二选一;
- ❌ 把定金上限记成 30% → 20%;
- ❌ 认为乱后发生不可抗力也免责 → 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免除责任;
- ❌ 认为债权转让要债务人同意 → 只需通知;债务转移才需债权人同意。
八、一句话总结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无效自始、可撤销要请求;三种抗辩权看谁先履行;定金 20% 封顶、违约金与定金二选一、赔偿含可得利益但受可预见限制。
说明:本节涉及的期限、比例与效力规则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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