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5.3「相关合同制度」年均 2 分左右,命题方式是给一个采购或租赁场景,问适用哪类合同、风险由谁承担、期限如何计算。
本节知识点零碎但有规律:买卖合同看交付(风险转移)、租赁合同看期限(20 年上限、6 个月形式要求)、承揽合同看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技术合同看成果归属。
一、买卖合同
- 定义: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即属此类;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在途标的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质量不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检验期间: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记忆:"交付转移风险;在途标的合同成立即转移;买受人拖延收货,违约时起风险转移。"
二、租赁合同
- 定义: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建设工程中的塔吊、钢管脚手架、模板、施工机械租赁属此类;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 形式要求: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出租人义务: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用途;履行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租人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等情形除外)。
🔑 记忆:"20 年上限、6 个月要书面、不定期随时解、转租要同意、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承揽合同
- 定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均属承揽;
- 承揽人义务: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质量;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 定作人义务:提供或协助;支付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应当相应支付);
-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风险负担: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 辨析: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态,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运输合同
- 定义: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货物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五、技术合同
- 类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 成果归属:
-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 技术咨询 / 服务合同: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咨询或服务工作的,应承担减免报酬等违约责任;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有错误或不完整导致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六、保证合同
-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注意:此为现行规则);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均适用相应规则)。
🔑 必考:没约定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不是连带);没约定保证期间 → 6 个月。
七、高频易错点
- ❌ 认为风险随所有权转移 → 是随交付转移;
- ❌ 把租赁期限上限记成 10 年 → 20 年;
- ❌ 认为 6 个月以上租赁口头约定有效 → 未采用书面且无法确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 认为承租人可以随意转租 → 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 ❌ 认为承揽人可以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 → 主要工作不得转交(辅助工作可以);
- ❌ 混淆保证方式默认规则 → 现行规则为没有约定按一般保证;
- ❌ 认为技术委托开发成果归委托人 → 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研究开发人(受托人)。
八、一句话总结
买卖看交付、租赁 20 年且 6 个月要书面、承揽主要工作不得转交且定作人可随时解、技术成果原则上归开发人、保证没约定按一般保证且期间 6 个月。
说明:本节涉及的期限、风险转移与权利归属规则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留言讨论0 条
还没有留言,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