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是全书分值最高、难度最大的节次之一,年均 4—6 分,且案例题高发。命题集中在: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无效但验收合格如何处理、黑白合同以哪份为准、垫资与利息、竣工日期的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受偿顺序。

这一节与 4.1 发承包、7.5 竣工验收、10 章争议解决联动,是备考的重中之重。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 另外:承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超越资质情形的补正规则);中标无效包括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等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核心)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 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 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

🔑 记忆点:"无效不等于白干"——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要钱;不合格要修复,修不好不给钱。

三、黑白合同(阴阳合同)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或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实质性内容通常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判据:"白合同"(中标合同)优先,"黑合同"(另行约定)不作数。

四、垫资与利息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利息起算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记忆:"垫资有约定从约定(利息不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没约定按欠款,没约定利息不给;欠款利息起算按'交付 → 提交结算 → 起诉'三步顺序。"

五、工期与竣工日期的认定(高频)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判据:验收合格 → 合格日;拖延验收 → 提交报告日;擅自使用 → 转移占有日。

六、工程量与价款结算

  • 工程量争议: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没有明确约定"视为认可"的,不能推定);
  • 固定价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 高频:"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必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

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中之重)

  • 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 权利内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优先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
  • 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具体期限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教材表述为准);
  • 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不得优先受偿的工程: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如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军事设施等);
  • 约定放弃的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 记忆口诀:"承包人优先、优于抵押、十八个月内行使;不含利息违约金;公益工程不能折价拍卖;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约定无效。"

八、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

  • 发包人可解除的情形: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 承包人可解除的情形: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按前述无效合同处理规则处理。

九、高频易错点

  1. ❌ 认为合同无效就拿不到钱 → 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2. ❌ 认为黑白合同按后签的算 → 按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结算;
  3. ❌ 认为垫资没约定利息也能要利息 → 没约定利息的不予支持;
  4. ❌ 把优先受偿权期限记成 6 个月 → 现行规则为自应付款之日起最长十八个月(以现行司法解释和当年教材为准);
  5. ❌ 认为逾期付款利息也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不属于;
  6. ❌ 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还能主张质量问题 → 擅自使用后,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不得就使用部分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详见 7.5);
  7. ❌ 认为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一律有效 →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十、一句话总结

无效五种情形、验收合格照付、黑白按中标、垫资有约从约(利息不超 LPR)、竣工日期三段判定、优先受偿优于抵押但不含息、十八个月行使。

说明:本节涉及的无效情形、结算规则、优先受偿权期限与受偿顺序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