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9.3「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年均 1—2 分,命题集中在:标准工时与加班上限(每日 1 小时 / 特殊 3 小时 / 每月 36 小时)、女职工"三期"保护与禁忌劳动、未成年工的年龄界限与禁止劳动、职业健康检查的阶段要求。

本节数字密集,用表格一次拿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 标准工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 延长工时(加班)的限制: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不受延长工时限制的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加班费:平时加班不低于工资的 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 200%;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低于 300%(见 9.2);
  • 休假: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以现行规定为准)。

🔑 记忆:"8 小时/44 小时;加班每日 1 小时、特殊 3 小时、每月 36 小时;每周至少休 1 日。"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 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法定天数的产假(具体天数以现行规定为准);
  • 哺乳期保护: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时间;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未成年工与禁止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 未成年工:指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 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数字:16 周岁(童工界线)、18 周岁(未成年工上限);7 个月以上孕妇不得加班夜班、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

四、劳动安全卫生

  • 用人单位的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同理);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劳动者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与 6.3 呼应);
  •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五、职业病防治

  • 前期预防: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职业病危害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职业健康检查(三个阶段):
    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周期进行);
    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 记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三阶段检查,费用用人单位承担。

六、高频易错点

  1. ❌ 把每周工时上限记成 40 小时 → 法律表述为平均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
  2. ❌ 把每月加班上限记成 40 小时 → 36 小时;
  3. ❌ 认为单位与工会协商即可突破加班上限 → 加班每日 1 小时 / 特殊 3 小时 / 每月 36 小时是法定上限,不能协商突破(紧急抢修等法定情形除外);
  4. ❌ 认为哺乳期为 2 年 → 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
  5. ❌ 把童工界线记成 18 周岁 → 是16 周岁(未满 16 周岁 = 童工);
  6. ❌ 认为职业病检查费用劳动者自理 → 用人单位承担;
  7. ❌ 认为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 → 不得安排。

七、一句话总结

8 小时/44 小时、加班 1/3/36 小时、每周至少休 1 日;女职工三期保护(7 月以上不加班夜班、哺乳 1 周岁内);16 岁是童工线、18 岁以下未成年工定期体检;职业病检查上岗前/在岗/离岗三段,费用由单位出。

说明:本节涉及的工时、休假天数与保护标准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