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9.1「劳动合同制度」年均 2—3 分,命题集中在:书面合同的订立时限(用工之日起 1 个月)、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订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经济补偿的计算。

这一节与 9.2 工资支付、9.4 工伤保险共同构成第 9 章的核心。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合同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未订书面合同的后果:
    •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
  •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不得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记忆:"用工建立关系、一月内签书面;超一月不满一年付二倍工资;满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约定起始时间,不约定终止时间;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数字:连续工作满 10 年、距退休不足 10 年、连续二次固定期限、满 1 年未签书面。

三、试用期(高频数字)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上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不得超过 1 个月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其他规则: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 3 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并应说明理由。

🔑 记忆:"不满 3 月无试用期;3 月—1 年≤1 月;1 年—3 年≤2 月;3 年以上≤6 月;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 80% 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可以解除的情形:

  •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 3 日);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需预告、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的特别保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数字: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不得解除。

五、经济补偿(计算规则)

  • 支付情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等;
  • 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记忆:"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六个月半个月;高收入者按三倍封顶且年限不超过 12 年;违法解除赔二倍。"

六、高频易错点

  1. ❌ 认为劳动关系自签订书面合同起建立 →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 ❌ 把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限记成 3 个月 → 1 个月;
  3. ❌ 认为 1 年期限的合同可以约定 3 个月试用期 →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不得超过 2 个月;
  4. ❌ 认为同一劳动者换岗位可以再约定一次试用期 → 只能约定一次;
  5. ❌ 认为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 不得低于约定工资 80% 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 ❌ 认为连续工作满 10 年就能自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还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7. ❌ 把经济补偿高收入封顶记成 2 倍 → 是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年限最高 12 年;
  8. ❌ 认为违法解除只需支付经济补偿 → 是二倍赔偿金。

七、一句话总结

用工建立关系、一月签合同、超期二倍工资、满年视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3 月—1 年—3 年"对应"1—2—6 个月"、工资不低于 80%;经济补偿"满年一月、不足半年半月、三倍封顶 12 年"、违法解除赔二倍。

说明:本节涉及的期限、比例与补偿标准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