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10.2「仲裁制度」年均 2—3 分,命题集中在: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无效情形、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6 个月)与事由。
这一节与 10.3 民事诉讼是并列关系,常在同一题里对比考查。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 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不能仲裁(依法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身份关系纠纷);
-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记忆:"合同 + 财产权益"可仲裁;"身份关系 + 行政争议"不可仲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是另一套制度,见 9.5,不属于本节所指的民商事仲裁。)
二、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必背)
- 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记忆:"有协议才仲裁、有协议不起诉、一裁就终局。"
三、仲裁协议
- 形式: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应当具有的内容(三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无效情形: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
- 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必考:"仲裁协议三要素: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效力异议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具体期限以现行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为准);
- 仲裁庭的组成:
- 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 + 双方各选一名)或一名仲裁员;
-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法定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开庭与不公开:
-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 和解与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同等效力);
- 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记忆:"仲裁不公开(协议公开且非涉密除外);裁决按多数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高频)
- 申请主体与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 法定事由(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没有仲裁协议的;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 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后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数字:6 个月内申请撤销、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2 个月内裁定。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 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2 年,见 10.3)。
七、仲裁与诉讼的对比(常考对比表)
| 对比项 | 仲裁 | 诉讼 |
|---|---|---|
| 前提 | 须有仲裁协议 | 无需协议,依法起诉 |
| 审级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再审) |
| 公开 | 不公开(协议可公开) | 公开(法定不公开的除外) |
| 程序启动 | 仲裁委员会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 |
| 救济 | 申请撤销(6 个月内向中院) | 上诉 → 再审 |
| 执行 | 向法院申请执行 | 向法院申请执行 |
八、高频易错点
- ❌ 认为没有仲裁协议也能申请仲裁 → 必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 认为有仲裁协议还能起诉 → 法院不予受理(协议无效的除外);
- ❌ 认为仲裁裁决作出后还能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 一裁终局;
- ❌ 认为合同无效则仲裁条款也无效 → 仲裁条款独立存在;
- ❌ 把申请撤销期限记成 3 个月或 1 年 → 6 个月;
- ❌ 认为申请撤销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 认为身份关系和行政争议可以仲裁 → 不能;
- ❌ 认为劳动争议仲裁适用本节规则 → 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与民商事仲裁不同。
九、一句话总结
三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协议三要素(意思表示+事项+选定的仲裁委)、效力独立、异议首次开庭前提出;不公开审理、裁决按多数或首席意见、作出即生效;撤销须 6 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
说明:本节涉及的期限、程序与撤销事由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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