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10.1「建设工程争议和解、调解制度」年均 1 分,属低频但稳定的节次。命题集中在:和解与调解的区别、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无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的作用。
这一节内容少,是性价比极高的送分节。
一、和解
- 概念: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 特点:
- 无需第三方参与;
- 程序简便、成本低、不伤和气;
- 和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依原争议的性质与管辖约定);
- 适用:建设工程中常见于工程款支付、工期顺延、质量缺陷处理等争议的协商解决;
- 与调解的区别:和解没有第三方参与,调解有第三方(调解组织或调解人)主持。
🔑 判据:题目中出现"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 和解;出现"在某某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主持下达成一致"→ 调解。
二、调解
- 概念: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 调解的类型:
- 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 行政调解:由有关行政机关主持(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款争议的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
-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申请执行);
- 行业调解 / 专业调解:由行业协会、专业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
🔑 记忆:"人民调解协议本身无强制力,经司法确认后才有;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
- 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 数字:30 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四、调解的原则
-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
- 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司法调解的要求);
- 调解不成应及时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者裁决(不能久调不决)。
五、建设工程争议中的和解与调解实践
- 和解的常见场景:工程款结算中的让步与分期支付约定、因工期延误产生的索赔协商、质量缺陷的维修与补偿协商;
- 调解的常见场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
- 注意事项:
- 和解/调解协议中应明确金额、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
- 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协议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 涉及放弃权利的条款应当谨慎(如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索赔权);
- 对已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事项进行和解的,应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六、高频易错点
- ❌ 认为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不具有,属于民事合同,靠自觉履行;
- ❌ 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须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才可以;
- ❌ 把司法确认申请期限记成 15 日 → 30 日内共同申请;
- ❌ 认为行政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力 → 一般没有;
- ❌ 混淆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认为调解不成可以一直调下去 →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裁决;
- ❌ 认为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 司法调解有此要求,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自愿协商为主。
七、一句话总结
和解无第三方、调解有第三方;和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本身无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强制执行(30 日内共同申请);仲裁调解书与法院调解书与裁决书、判决书同等效力;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或裁决。
说明:本节涉及的期限、效力与程序规则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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