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7.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每年 1~2 分,与 2.8「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配套。命题点: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监察制度(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节的头号考点。
核心知识点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一)监管部门
🔴 必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层级 | 部门 |
|---|---|
| 国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 地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监察体制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监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三)与其他部门的分工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
-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二、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监察(🚨 行政许可制度)
| 环节 | 监察制度 | 要求 |
|---|---|---|
| 设计 | 设计文件鉴定 |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
| 制造 | 型式试验 |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
|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许可制度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取得相应许可证) |
| 经营 | 销售与出租的要求 | 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使用 | 使用登记 |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呼应 2.8) |
| 检验 | 监督检验 + 定期检验 |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经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按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提出 |
| 作业人员 | 考核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 检验检测机构 | 核准制度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 必记四条"许可/核准":
①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 许可;
② 检验、检测机构 → 核准;
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考核发证(取得资格);
④ 特种设备使用 → 使用登记。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一)检验检测机构
-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 应当具备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建立并有效实施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 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二)检验检测人员的义务
- 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 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发现严重隐患必须报告);
- 保守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检验检测的类型
| 类型 | 时点 | 性质 |
|---|---|---|
| 监督检验 | 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 强制性(法定) |
| 定期检验 | 使用期间,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周期 | 强制性(法定) |
| 型式试验 |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 | 验证性 |
(四)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 必记: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分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部门的职权)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必记: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予以查封、扣押。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重点监督检查);
- 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
- 投诉举报较多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定期公布)。
五、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分)
(一)事故等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一致)。
(二)调查主体
| 事故等级 | 调查主体 |
|---|---|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重大事故 |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较大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一般事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必记:特种设备事故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不同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牵头)。
(三)事故调查的要求
-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责任(常见)
| 违法行为 | 处罚 |
|---|---|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修理 的 | 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两条最重要的:
"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 责令停止使用 + 3 万~30 万罚款;
"出现故障/异常未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 → 责令停止使用 + 3 万~30 万罚款。
高频易错点
| 易错说法 | 正确表述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特种设备事故由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人民政府组织的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顺便卖特种设备 | 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 |
| 检验检测人员发现问题只需告知使用单位 |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
| 使用登记可以在投入后 60 日内办理 |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
| 定期检验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 | 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提出 |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资质 | 应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
| 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不是重点 | 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
一句话总结
监管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核准四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使用登记(投入前或投入后 30 日内);设计文件鉴定 + 型式试验;检验三类: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届满前 1 个月提出)、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不得推荐监制监销;发现严重隐患须告知并立即报告;部门职权:进入检查 + 查阅复制资料 + 查封扣押(不符合规范/严重隐患、报废设备)+ 行政处罚;🔴 事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重点场所(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行政许可制度与事故调查主体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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