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10.5「行政诉讼制度」年均 1—2 分,命题集中在: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被告是谁(告谁)、起诉期限 6 个月、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举证)、审理中不停止执行、不适用调解(例外情形)。

这一节与 10.4 行政复议构成"民告官"的两条救济路径,常在同一题里对比。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 行政确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
    • 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经营权;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
    • 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 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排除事项):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侦查行为);
    6. 行政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记忆:"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政调解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无实际影响"——九类排除,多选题高频。

二、被告的确定(告谁)

情形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必考:"复议维持 →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是现行规则,容易与旧规则混淆)。

三、起诉期限(数字必考)

  • 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经复议后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未告知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数字:直接起诉 6 个月;复议后起诉 15 日;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 1 年;不动产 20 年、其他 5 年(最长保护期)。

四、举证责任(倒置,必考)

  •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原告的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 核心:"被告举证、15 日内提交、诉讼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起诉期限的争议由被告举证。"

五、审理与判决

  • 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审理依据: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引用但须审查其合法性;
  • 判决种类:
    1. 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2.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3.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给付判决: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7.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依法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
  •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限制重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且重作的除外)。

🔑 数字:一审 6 个月、简易 45 日;上诉判决 15 日、裁定 10 日;被告答辩举证 15 日。

六、行政赔偿

  • 赔偿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 一并提起: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单独提起: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七、高频易错点

  1. ❌ 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单独起诉 → 不能(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2. ❌ 认为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起诉 → 不能(奖惩任免属内部行为);
  3. ❌ 把起诉期限记成 3 个月或 15 日 → 6 个月(复议后起诉才是 15 日);
  4. ❌ 认为原告要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 被告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5. ❌ 认为诉讼期间一律停止执行 → 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6. ❌ 认为行政案件一律不适用调解 → 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
  7. ❌ 认为复议维持后只告复议机关 →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8. ❌ 认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补充收集证据 →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八、一句话总结

起诉 6 个月(复议后 15 日);九类排除(国家行为、抽象、内部、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调解仲裁、指导、重复处理、无实际影响);复议维持共同被告;被告举证、15 日提交、不得自行取证;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与裁量权案件除外);一审 6 个月、简易 45 日,上诉判决 15 日裁定 10 日。

说明:本节涉及的受案范围、期限与判决种类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