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7.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年均 2—3 分,命题集中在:建设单位的三条禁止(压缩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原始资料、施工图审查的责任归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形式与责任、检测机构的报告责任。
这一节与 6.1(安全责任)结构高度相似,可以对照记忆:安全讲"不压缩工期、不降低标准",质量讲"不违反强制性标准、不偷工减料"。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主要义务与禁止行为:
- 依法发包: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如地质勘察资料、地下管线资料等),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不得违法干预: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与 6.1 安全责任一致);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依法委托监理(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依法归档移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三条禁止(必背):① 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标准;② 不得压缩合同工期;③ 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 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易错: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特殊要求的除外);但应当注明技术指标。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监理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 旁站: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
- 巡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 记忆:监理三形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两个签字(材料/工序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付款/验收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 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应按规定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应按规定归档保存;
- 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 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高频易错点
- ❌ 认为建设单位只管出钱 → 承担质量首要责任,且有三条禁止行为;
- ❌ 认为施工图审查由施工单位负责 → 由建设单位报审,未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 ❌ 认为设计单位可以随意指定厂家 → 不得指定(特殊要求除外);
- ❌ 把监理三形式记漏 →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 ❌ 认为监理工程师不签字也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 未经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 ❌ 认为检测机构只需要对委托方负责 → 还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 认为材料可以先使用后检验 →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须书面记录 + 专人签字。
七、一句话总结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三条禁止 + 提供真实原始资料 + 施工图报审 + 质量监督手续 + 组织验收备案);设计不得指定厂家但要注明技术指标;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两签字;材料先检验后使用,不合格不用。
说明:本节涉及的责任划分、程序要求与处罚规定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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