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7.2「矿山安全监察」通常出 1~2 分。命题点:矿山安全监察的体制(垂直管理)、监察机构的职权、监察指令的类型、煤矿安全监察的特别要求(停产整顿、关闭)。
核心知识点
一、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一)体制特征
我国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安全实施监察。
| 层级 | 机构 |
|---|---|
| 国家层面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
| 省级/区域层面 | 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 |
🔴 必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局由国家局垂直管理,不同于一般行业监管的"属地管理")。
(二)监察与管理的关系
| 对比 | 矿山安全监察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主体 |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
| 对象 | 矿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 | 各行业领域 |
| 性质 | 国家监察(垂直管理、独立性强) | 综合监管 + 行业监管 |
| 法律依据 | 《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 |
二、矿山安全监察的内容(🚨)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察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按规定)审查同意;
-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按规定)验收(或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监察机构监督核查)。
(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监察
-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 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 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
- 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防尘、防治水、顶板管理(🚨 煤矿六大系统);
-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与监控;
- 隐患排查治理;
- 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矿山救护队、井下避难硐室);
- 职业病危害防治(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
-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用产品须取得安全标志)。
(三)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察
- 矿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持证上岗。
三、矿山安全监察的程序与措施(🚨)
(一)监察程序
1. 【制定监察计划】(年度与月度监察计划)
↓
2. 【实施监察】(进入矿山现场检查、调阅资料、询问、抽样检测)
↓
3. 【发现问题的处理】
├ 【一般问题】→ 当场纠正 或 【限期整改】
├ 【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
├ 【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停产整顿】 / 【撤出人员】
└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
4. 【下达监察指令】(【现场处理决定书】、【停产整顿指令】等)
↓
5. 【复查】(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
↓
6. 【验收与销号】(整改合格 → 销号;不合格 → 继续整改或依法处理)
↓
7. 【归档】(二)监察指令的类型(🚨)
| 指令 | 适用 |
|---|---|
| 现场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通知书) | 现场发现的一般问题,要求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 |
| 停产整顿指令 | 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 |
| 撤出作业人员指令 | 发现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关闭建议书 | 对应当关闭的矿山,向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
🔴 必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应当关闭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三)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 进入矿山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发现矿山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矿山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 发现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要求矿山立即停止作业,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矿用产品,有权查封或者扣押;
- 对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关闭的矿山,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四)矿山企业的配合义务
- 矿山企业应当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对监察指令必须执行,不得拖延。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 高频)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
"一通三防"(🚨 必记):
- "一通" = 矿井通风;
- "三防" = 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矿井火灾)。
📌 有的版本表述为"一通三防" =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典型)
-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 瓦斯超限作业的;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超层越界开采的;
-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等。
(三)停产整顿与关闭
| 措施 | 适用与程序 |
|---|---|
| 停产整顿 | 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
| 关闭 | 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整顿、或者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
🔴 必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拒不整改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带班领导应当现场指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
- 建立带班下井档案(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必记)
- 监测监控系统;
- 人员定位系统;
- 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救生舱);
- 压风自救系统;
- 供水施救系统;
- 通信联络系统。
🔴 记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
(六)矿山救护队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应当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矿山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
- 严禁盲目施救。
五、矿山安全监察的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处罚 |
|---|---|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 的 | 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提请政府关闭并吊销证照 |
| 拒绝、阻挠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 | 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
高频易错点
| 易错说法 | 正确表述 |
|---|---|
| 矿山安全监察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 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省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监察 |
| 矿山安全监察与普通安全生产监管性质相同 | 矿山安全监察是"国家监察"(垂直管理),具有更强独立性 |
| 煤矿"一通三防"是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水 | "三防" =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矿井火灾);防治水是另一项 |
| 煤矿六大系统包括排水系统 | 是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无排水系统) |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以由班组长代替 | 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 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只能罚款 | 应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顿或整顿仍不合格的,提请政府关闭并吊销证照 |
一句话总结
体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省级机构,🚨 实行垂直管理;监察内容:"三同时"、安全生产条件、一通三防、六大系统、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察措施:进入检查调阅资料 → 要求消除隐患 → 重大隐患撤人停产 → 查封扣押 → 行政处罚 → 提请政府关闭;🔴 "一通三防" = 通风 + 防瓦斯 + 防煤尘 + 防灭火;🔴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工人同下同上);拒不整顿或整顿仍不合格 → 提请政府关闭并吊销证照。
注: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煤矿"一通三防"与"六大系统"、停产整顿与关闭的规定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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