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7.2「矿山安全监察」通常出 1~2 分。命题点:矿山安全监察的体制(垂直管理)、监察机构的职权、监察指令的类型、煤矿安全监察的特别要求(停产整顿、关闭)。


核心知识点

一、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一)体制特征
我国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安全实施监察。

层级机构
国家层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省级/区域层面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

🔴 必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局由国家局垂直管理,不同于一般行业监管的"属地管理")。

(二)监察与管理的关系

对比矿山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主体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对象矿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各行业领域
性质国家监察(垂直管理、独立性强)综合监管 + 行业监管
法律依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

二、矿山安全监察的内容(🚨)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察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按规定)审查同意;
  •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按规定)验收(或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监察机构监督核查)。

(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监察

  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2. 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3.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4. 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
  5. 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防尘、防治水、顶板管理(🚨 煤矿六大系统);
  6.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与监控;
  7. 隐患排查治理;
  8. 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矿山救护队、井下避难硐室);
  9. 职业病危害防治(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
  10.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用产品须取得安全标志)。

(三)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察

  • 矿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持证上岗。

三、矿山安全监察的程序与措施(🚨)

(一)监察程序

1. 【制定监察计划】(年度与月度监察计划)
   ↓
2. 【实施监察】(进入矿山现场检查、调阅资料、询问、抽样检测)
   ↓
3. 【发现问题的处理】
   ├ 【一般问题】→ 当场纠正 或 【限期整改】
   ├ 【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
   ├ 【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停产整顿】 / 【撤出人员】
   └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
4. 【下达监察指令】(【现场处理决定书】、【停产整顿指令】等)
   ↓
5. 【复查】(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
   ↓
6. 【验收与销号】(整改合格 → 销号;不合格 → 继续整改或依法处理)
   ↓
7. 【归档】

(二)监察指令的类型(🚨)

指令适用
现场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通知书)现场发现的一般问题,要求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指令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
撤出作业人员指令发现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关闭建议书对应当关闭的矿山,向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 必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应当关闭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三)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1. 进入矿山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发现矿山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矿山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3. 发现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要求矿山立即停止作业,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4.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矿用产品,有权查封或者扣押;
  5. 对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关闭的矿山,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四)矿山企业的配合义务

  • 矿山企业应当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对监察指令必须执行,不得拖延。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 高频)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
"一通三防"(🚨 必记):

  • "一通" = 矿井通风;
  • "三防" = 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矿井火灾)。

📌 有的版本表述为"一通三防" =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典型)

  •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 瓦斯超限作业的;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超层越界开采的;
  •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等。

(三)停产整顿与关闭

措施适用与程序
停产整顿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关闭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整顿、或者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 必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拒不整改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带班领导应当现场指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
  • 建立带班下井档案(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必记)

  1. 监测监控系统;
  2. 人员定位系统;
  3. 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救生舱);
  4. 压风自救系统;
  5. 供水施救系统;
  6. 通信联络系统。

🔴 记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

(六)矿山救护队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应当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矿山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
  • 严禁盲目施救。

五、矿山安全监察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 的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提请政府关闭并吊销证照
拒绝、阻挠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高频易错点

易错说法正确表述
矿山安全监察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省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监察
矿山安全监察与普通安全生产监管性质相同矿山安全监察是"国家监察"(垂直管理),具有更强独立性
煤矿"一通三防"是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水"三防" =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矿井火灾);防治水是另一项
煤矿六大系统包括排水系统是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无排水系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可以由班组长代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只能罚款应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顿或整顿仍不合格的,提请政府关闭并吊销证照

一句话总结

体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省级机构,🚨 实行垂直管理;监察内容:"三同时"、安全生产条件、一通三防、六大系统、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察措施:进入检查调阅资料 → 要求消除隐患 → 重大隐患撤人停产 → 查封扣押 → 行政处罚 → 提请政府关闭;🔴 "一通三防" = 通风 + 防瓦斯 + 防煤尘 + 防灭火;🔴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工人同下同上);拒不整顿或整顿仍不合格 → 提请政府关闭并吊销证照。


注: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煤矿"一通三防"与"六大系统"、停产整顿与关闭的规定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