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4.3「职业病危害管理」每年 2~3 分,案例题常考。命题点:职业卫生"三同时"(与安全生产"三同时"并列,注意区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时限、四类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举证责任倒置。
🔴 最高频结论: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应当采信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
核心知识点
一、职业卫生"三同时"(🚨 与安全生产"三同时"区分)
(一)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卫生"三同时")。
| 对比 | 安全生产"三同时" | 职业卫生"三同时" |
|---|---|---|
| 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 设施 | 安全设施 | 职业病防护设施 |
| 表述 |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记忆:两者表述一致,但对象不同(安全设施 vs 职业病防护设施),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考试常把二者混着考。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与"三同时"配套)
| 阶段 | 评价 | 要求 |
|---|---|---|
| 可行性论证阶段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设计阶段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 竣工验收前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竣工验收 |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必记对应关系(与安全评价对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安全预评价(建设前);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安全验收评价(竣工投产前)。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应经监管部门审核/验收;
- 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审查同意。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数字考点)
(一)申报义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规定的监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申报时限(🚨 必记)
| 情形 | 时限 |
|---|---|
|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 |
|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 |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 |
|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 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 |
|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 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
🔴 必记数字: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其他变化情形 15 日内申报。
(三)申报内容
-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三、职业健康监护(🚨 核心)
(一)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四类职业健康检查(🚨 必背)
| 类别 | 时点 | 目的 |
|---|---|---|
| ① 上岗前(就业前)健康检查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前 | 发现职业禁忌证,建立基础健康资料(防止有禁忌证者从事禁忌作业) |
| ②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 按规定的周期(依危害因素种类与浓度确定) | 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可疑职业病病人,发现职业禁忌证,评价防护效果 |
| ③ 离岗时(离岗前)健康检查 | 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前 | 确定劳动者在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责任 |
| ④ 应急(事故)健康检查 |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检查,明确诊断并及时救治 |
🔴 必记:
上岗前检查 → 查职业禁忌证;
在岗期间检查 → 早期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离岗时检查 → 分清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因素的作业或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实务要点)。
(三)检查周期
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 的规定确定。
- 矽尘作业:一般每年一次(接触浓度超标时),或每 2 年一次(达标时)——按 GBZ 188 执行;
- 噪声作业:一般每年一次;
- 高毒物品作业:按 GBZ 188 高频次。
📌 考试应对:记住"周期按 GBZ 188 根据危害因素确定",具体周期以当年教材为准。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必考)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应当包括:
- 劳动者的职业史;
-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必记结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与处置
- 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 发现职业禁忌证: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并调离原岗位;
-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发现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报告并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用人单位应建立)
-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与维护记录;
-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记录;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记录;
- 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设置记录。
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高频)
(一)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
(二)诊断的管辖
-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选一,方便劳动者)。
(三)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
- 病人的职业史;
-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四)举证责任倒置(🚨 必记)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 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即:用人单位不举证或不如实举证的,采信劳动者一方提供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
(五)职业病鉴定
-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 必记:两级鉴定(市级 → 省级),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六)职业病报告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一)职业病待遇
-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用人单位的安置义务
-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五个不得"(必背):
①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作业;
②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③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危害作业;
④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害作业;
⑤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高频易错点
| 易错说法 | 正确表述 |
|---|---|
| 职业卫生三同时与安全生产三同时是一回事 | 依据不同法律、设施不同(安全设施 vs 职业病防护设施),两者都要落实 |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 | 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其他变化情形是 15 日内 |
| 上岗前健康检查是为了发现职业病 | 是为了发现职业禁忌证、建立基础健康资料 |
| 离岗时健康检查可有可无 | 必须进行;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只归单位保管,劳动者不能拿 | 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 |
| 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不举证就无法诊断 | 举证责任倒置:单位不提供的,采信劳动者一方的证据 |
| 职业病鉴定只有一级 | 两级:市级 → 省级,省级为最终鉴定 |
| 职业病病人只享受工伤保险,不能再要赔偿 | 除工伤保险外,依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
一句话总结
职业卫生三同时 =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依《职业病防治法》,配套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项目申报: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变化/终止情形 15 日内;四类健康检查:上岗前(查禁忌证)、在岗期间(早期发现)、离岗时(分清责任)、应急(急性事故);🔴 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复印件,单位应无偿提供并签章;诊断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三选一;🔴 举证责任倒置(单位不举证则采信劳动者);鉴定两级(市级→省级,省级终局);🔴 "五个不得"(未上岗检查不得安排、禁忌证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不得、孕哺女职工不得、未离岗检查不得解除合同)。
注: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申报时限、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鉴定的规定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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