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节考情与定位

3.2 与实务科目大量交叉,是全书性价比最高的一节之一。高频考点集中在变更程序、索赔成立条件与时效、合同价款调整三处,几乎年年出题。

二、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合同的履行原则是:全面履行(按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诚实信用(协作、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协作履行(发包人提供图纸与场地、承包人按图施工、双方配合验收)。

合同履行中的几个关键义务:发包人应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工程款、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保修责任;监理人按约定进行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与合同管理。

三、工程变更

变更的来源: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改变施工顺序等)、设计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经发包人批准)。

变更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 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审核 → 发包人批准 → 发出变更指示 → 承包人实施 → 确定变更价款 → 纳入结算。

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执行。这是"有适用按适用、无适用参照类似、都没有协商确定"的三段式。

四、工程索赔

索赔成立的条件(同时具备):

  1.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示范文本为 28 天)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 在发出意向通知后约定时限内提交正式索赔报告与资料 → 监理人(发包人)审核 → 协商或按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 纳入结算。

常见可索赔情形:发包人延迟提供图纸或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不可抗力中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部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影响总包施工、法规变化导致成本增加。

不能索赔的情形:承包人自身管理不善、施工方案不当、自有机械故障、市场价格波动中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部分。

五、争议解决

四种途径按成本与对抗性递增:和解(自行协商)→ 调解(第三方居中)→ 仲裁(依仲裁协议,一裁终局)→ 诉讼(两审终审)。要点是: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只能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六、三个高频易错点

  1. 索赔时效是硬条件: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示范文本 28 天)未提交意向通知,通常丧失索赔权利,这是最容易丢分的一点。
  2. 不可抗力不一定都能索赔: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自身施工机械损坏与人员伤亡通常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可顺延,这点常被替换成"全部可向发包人索赔"来设陷阱。
  3. 变更价款"参照类似价格"不等于直接套用:需要就差异部分调整,不是照抄。

本节为教材知识点梳理,用于考前速记,不能替代教材;具体期限与条款以当年版教材及现行合同示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