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1.4「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是法规里实务性最强的一节,年均 2—3 分。命题套路固定:给一个施工现场事故场景(塔吊掉落、基坑塌方挖断管线、噪声扰民、路人被砸伤),问谁承担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能不能免责。
要拿分,关键是掌握归责原则的三档: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 → 无过错责任,以及它们在施工场景中的对应关系。
一、归责原则三档
| 档位 | 含义 | 举证负担 | 建设工程典型 |
|---|---|---|---|
| 过错责任 | 有过错才赔 | 受害人证明对方有过错 | 一般施工操作致害 |
| 过错推定 | 先推定有过错,加害人自证清白才能免责 | 加害人举证 | 建筑物倒塌、堆放物、地下设施 |
| 无过错责任 | 不论有无过错都要赔,法定免责事由除外 | 加害人证明法定免责事由 | 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 |
🔑 判据:题目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若答案是"施工单位证明自己没过错",那就是过错推定;若答案是"即便证明没过错也要赔",那就是无过错责任。
二、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脱落、坠落致害
- 倒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 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 记忆点:"倒塌找建设+施工连带,脱落坠落找所有人管理人,堆放找堆放人。"
三、施工中的特殊侵权
-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 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责任。这也是挖断地下管线类题目的答题依据——施工单位须证明自己"设了标志 + 采取了措施";
- 高度危险作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且须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施工噪声、扬尘、泥浆外泄都落在此类。
四、用人单位责任与承揽关系
-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 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辨析:"用人单位的员工 → 单位赔";"包工头自己带人干活 → 承揽人自己赔,发包方只在有过错时赔"。这是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核心落脚点。
五、免责与减责事由
- 受害人故意 → 加害人免责(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均适用);
- 不可抗力 → 通常可免责或减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人过错 →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依具体情形);
- 受害人过错 / 重大过失 → 可减轻加害人责任;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依法免责或适当补偿。
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赔偿损失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常见。
七、高频易错点
- ❌ 认为建筑物倒塌只找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这是连带责任的高频考点;
- ❌ 把"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记成"设置标志或采取措施" → 是"和"(两项都要做),只做一项不能免责;
- ❌ 认为环境污染致害也要证明对方有过错 → 无过错责任 + 举证责任倒置;
- ❌ 认为发包方对分包单位的侵权一定不担责 → 属承揽关系的,定作人有过错才担责;
- ❌ 把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搞反 → 对外先由用工单位担责;
- ❌ 认为不可抗力一律免责 → 需结合具体条款,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一句话总结
倒塌连带(建设+施工)、脱落找管理、堆放找堆放人、挖坑要"标志+措施"两齐全、高度危险与污染是无过错。
说明:本节涉及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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