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情与定位
2.1「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是法规章节的重头戏,通常出 2~3 分,且案例题里也会用到。命题集中在三块:《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监理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的安全责任。
其中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必考中的必考——"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整改→情况严重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工的向主管部门报告",这条三步走的链条必须一字不差地背下来。
核心知识点
一、《建筑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我国建筑活动的四项基本制度:
| 制度 | 核心规定 |
|---|---|
| 建筑许可制度 | 包括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须具备资质,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 |
|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 实行招标发包为主;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转包;禁止再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提倡总承包 |
|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实行自愿委托与强制监理相结合;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
📌 《建筑法》对监理的直接条款:
-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与业务限制
-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的独立性要求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的工作方式与责任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监理的禁止行为(法律责任重点)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 必背)
(一)监理的安全责任三项
- 审查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发现隐患的处理责任(三步走,顺序不能乱):
-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依法履职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对应的法律责任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步走的记忆口诀:
"隐患→要求整改;严重→停工+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报主管部门"
注意第二步是"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第三步是"报告主管部门",两个"报告"的对象不同,这是命题最爱挖的坑。
四、《民法典》对监理合同的影响
-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章未单列监理合同,通常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
- 委托合同以信任为基础,因此监理不得转包/转让;
- 受托人(监理)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监理作为独立第三方,仍应依法独立执行监理任务;
- 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高频易错点
| 易错说法 | 正确表述 |
|---|---|
| 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办施工许可证 | 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
| 监理单位可以把监理业务分包出去 |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
| 监理发现严重隐患直接报告主管部门 | 先要求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不停工才报告主管部门 |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可以进入下道工序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
|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可以拨付工程款 |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只罚款 | 还要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 监理的安全责任只有"审查专项方案" | 还有隐患处理三步走和依法按强制性标准监理 |
| 监理形式只有旁站 | 三种: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
一句话总结
《建筑法》四制度:建筑许可(施工许可+从业资格)、发包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三不:不超资质、不与被监理方有利害关系、不转让业务;两个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可用、可进下道工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才拨款、才验收;监理形式三件套: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安全责任三步走:整改 → 停工+报建设单位 → 拒不整改报主管部门。
注:监理安全责任的具体表述、罚则幅度以当年版教材与现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法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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